为进一步明确本院研究生导师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条件与资格,规范研究生导师招收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工作程序,现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招收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法大发〔2015〕2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对象
(一)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本校在岗教学和科研人员有意向指导人权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均应通过资格认定。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自然获得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
(三)学校引进人才自引进时起3年之内自然获得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 本校在岗教学和科研人员。
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讲师职称且已取得博士学位。
3. 申请资格时,年龄离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1年以上(本细则实行之前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退休年龄按照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4. 近3年教学工作考核均合格。
5. 能认真参加研究生招生和研究生学位相关工作。
6. 最近一次科研工作考核合格。
(二)业务条件
1. 近3年内,至少讲授过一门与人权法学专业相关的研究生课程;
2. 近3年内,以学校为作者单位,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权威期刊论文,或2篇以上核心期刊论文,或1篇以上核心期刊论文和3篇以上一般期刊论文,或6篇以上一般期刊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个人学术专著,或主编已出版的研究生教材;以非第一作者身份合作发表的权威论文和核心论文、以非第一作(编)者身份合著的专著或合编的研究生教材(本人需独立撰写一章以上内容)、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并被国内外有关机构正式采纳的咨询报告以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正式出版的专著和研究生教材之外的其他科研成果可视为一般期刊论文,但被视为一般论文的此类成果不得超过3篇。
3. 主持有在研科研项目,或负责研究生教学改革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2个以上科研项目,并有独立的科研经费;
4. 具有指导或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包括参加研究生论文开题、评阅、答辩和指导实习实践等)。
(三)基本条件与业务基本条件中,“近3 年”的含义是指自学校部署开展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工作年度的前一年度12月31日向前起算3个年度;“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
1.选择向本院提出招收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申请且符合认定条件的教学科研人员,由本人填写并向本院办公室提交《导师招收硕士研究生申请表》。此外,还应提交符合科研认定条件的所有科研成果的电子版或复印件(其中项目经费信息请在财务系统中自行打印或联系财务处提供;能在知网查询到的论文信息无需另行提供证明材料),并填写《研究生导师招收硕士研究生认定教学科研情况统计表》。
申请人须对所提交材料及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具备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申请,仅需填写《导师招收硕士研究生申请表》。
(二)审核
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导师基本条件和科研条件,以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统计数据为依据,对教师资格进行审核,提出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导师认定名单。
(三)公示和异议处理
1.本院学术分委员会确定推荐名单后,将推荐名单和被推荐人各项条件、成果在本院网站公示3天。
2.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学术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由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报送推荐名单
公示期届满后,本院将不存在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五)研究生院公布的导师具有当年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
四、资格管理
(一)建立导师招收硕士研究生退出机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退出、暂停和取消指导资格处理。
1.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指导:
(1)年度审核时,申请人年龄不符合基本条件规定的;
(2)不符合业务条件的。
2.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指导1年:
(1)申请人提出暂停指导研究生;
(2)上一年度教学工作考核不合格;
(3)近3年内,所指导硕士研究生因违反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被取消学位申请达到3人以上,或所指导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不合格累计达到3篇次以上,或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达到2篇次的。
3.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指导资格4年:
(1)连续3年审核不合格;
(2)连续3年教学工作考核不合格;
(3)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经认定属于导师责任的。
4.在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或被评为“不合格学位论文”等情况的,参照《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5.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导师情形的。
(二)退出和暂停指导资格的,可以继续指导本人所指导的未毕业研究生。如本人提出不愿意继续指导的,由院主管领导与导师组决定更换导师。
(三)取消指导资格的,本人所指导的未毕业研究生由院主管领导和导师组另行安排指导教师。
(四)退出、暂停和取消申请资格的,由院学术分委员会作出决定,报研究生院和人事部门备案。对退出、暂停和取消申请资格有异议的,须于学术分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由研究生院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处理。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细则由本院学术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人权研究院学术分委员会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