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刘昕生:区域人权保护机制之欧洲、美洲、非洲
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45分,在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的主持下,全球人权论坛系列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线上举行。
原中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大使、现任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人权专家刘昕生以“区域人权保护机制之欧洲、美洲、非洲”主题,为人权研究院师生们作了专题讲座。
作为开场白,刘昕生大使简要介绍了区域人权保护机制产生的三个主要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和《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
首先,刘昕生大使介绍了欧洲区域人权机制先行的原因,包括欧洲西方国家早期人权思想,欧洲各国相同的宗教、文化与历史传统,共同经历两次世界大战,欧洲统一运动带来的影响等。而在介绍欧洲人权保护机制的历史的时候,刘昕生大使将其分为四个主要的阶段。第一阶段为1950年的《欧洲人权公约》,该公约是历史上首个早于联合国也早于公约机制的区域保护机制下的公约。它创造性地规定了处理国家间指控和个人来文的申诉机制,为以后的国际人权保护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框架。第二阶段为1961年的《欧洲社会宪章》,它主要补充了在第一阶段中未明确提及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修改了国家报告程序,规定了集体申诉程序。第三阶段,1998年《欧洲人权公约》的第11号议定书创造性地将委员会取消,仅保留欧洲人权法院,但也造成欧洲人权法院不堪重负。于是在第四阶段,规定了欧洲人权法院的新的组成与权限,引导其不断发挥更大作用。
其次,刘昕生大使介绍了美洲人权保护机制。美洲国家组织最先提出了《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但受制于美洲机制较为落后,后续又发展出了《美洲人权公约》。该公约在建立并促进区域性人权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规定了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不仅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另外通过借鉴欧洲模式,美洲人权保护机制创造了许多人权保护制度。这主要包括国家报告制度、国家指控制度和个人申诉制度。在国家报告制度中,该公约实行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双轨制;而在个人申诉制度中,提出了国家不可针对该条进行保留。而美洲的人权法院,其发挥的作用却难以欧洲人权法院相比。造成此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有地区大国如美国不参与、政治外交的干扰以及人权法院自身在政治组织支持、执行判决不力、法官自身素质不高等缺陷。
最后,刘昕生大使介绍了非洲人权保护机制。它的背景主要为非洲国家逐渐走向独立、非洲统一组织的建立以及国际人权活动的推广,主要公约为《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该公约形式上使用《宪章》而不是《公约》,目的是为了彰显非洲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在题目中强调了民族权,同时在内容上不仅规定了广泛的权利还规定了个人的义务。在该公约下,人权委员会审查国家的报告,国家间的指控以及个人来文的申诉。而非洲人权法院则仅可以就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委员会、缔约国、受害者国籍国和非洲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这四类主体提出诉讼管辖权,故在事实上排除了个人诉权。非洲的人权保护机制相比欧洲,也较为薄弱,总结而言,非洲人权委员会面临重重困难,《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的规定模糊,人权委员会与法院的职能混乱和机制的强制力与效率欠缺。
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鼓掌声中圆满结束。